巴延
见“伯颜”(1089页)。
见“伯颜”(1089页)。
19世纪藏族学者。青海民和县拉加村人。曾先后在拉萨及青海寺院中学习佛典,获色拉寺格西及大昭寺拉仁巴学位。曾任拉萨色拉寺讲经师,也曾在青海塔尔寺讲经传法。著有《格丹格言注释》,在藏族文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1016辽代大臣。小字斡。契丹族。六院部人。史载其才敏给,熟晓国朝典故及世谱。曾上书与族弟敌烈争嫡庶,故为皇帝所知。圣宗时,为北院郎君。后得权臣韩德让力荐,于统和二十九年(1011)三月,任北院大
参见“吾都里”(1047页)。
西域古地名。见明《边政考》、《西域土地人物略》、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秦边纪略》等。清《康熙皇舆全图》作乌鲁母齐。《乌鲁木齐杂记》云:乌鲁木齐旧地在今城北40—50里,近孤木地屯处。即今新疆乌鲁
西魏起义首领。又作刘平。族属稽胡(又称步落稽、山胡)。原为稽胡帅,后附西魏,官夏州(治今陕西靖边县东北白城子)刺史。大统七年(541)三月,举兵反魏,据上郡(治今陕西韩城县南)。不久,为大都督于谨所败
亦称永佃地。清末汉族农民为开垦或租种蒙民地,缴纳一定地租而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一般在契经约上注明“永远管业”字样。只准汉人退还,不许蒙民回赎。这种关系的形成,有的因蒙古业主负债于耕种者,无力偿还,将土地
见“柳条边”(1576页)。
见“果洛”(1439页)。
清代汉人租种台湾高山族土地所纳地租。清统一台湾后,大陆人民移台日增,侵垦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为避免纠纷加剧,规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约11市亩)、中社40
①(?—1652)清初将领。蒙古巴林部人。卓特氏。初事后金帝努尔哈赤,任牛录额真。天命三年(1618),从贝勒阿巴泰击明总兵张承荫。次年破明总兵杜松于界凡。七年(1622),败明兵于沙岭。天聪三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