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尔河卫
见“蜀河卫”(2360页)。
见“蜀河卫”(2360页)。
见“稚鲁”(2368页)。
?—1850清道光朝湖南瑶民起义首领。湖南新宁县人。瑶族。道光二十七年(1847),曾参与新宁瑶民首领雷再浩起义,为雷再浩得力部将。雷再浩失败牺牲后,在新宁聚集残部,重振反清力量。二十九年(1849)
藏语音译。意为“一三四六”,表示藏历十三饶迥第四十六年铸造。西藏地方铸造的银币之一。其正、背图案与※“九松西阿”相同。因掺铜过多,日久生弊,及西藏地方不产铜,从内地运入道路艰难,乾隆五十七年(1792
西夏军职名之汉译名,又称敢卜、绀孛、臧卜、甘卜、甘普等,多指地方守将军职,西夏人多以此为名。一说采自吐蕃“赞普”之徽号而用之。
即“库陇奎鄂拉”(1113页)。
见“五部奚”(264页)。
清朝大臣。又名俘习浑。蒙古正白旗人。纳穆扎尔第三子。乾隆四十五年(1780),受命驻西藏办事。四十八年(1783)回京。五十五年(1790),任驻藏办事大臣。五十六年,廓尔喀侵入后藏,占据聂拉木,其因
唐代南诏行政衙署名。为中枢※九爽之一。“爽”相当于中原王朝的“省”或后来的“部”。《新唐书·南诏传》谓:“厥爽主工作”,即掌管建筑和修造事宜,与中央王朝的工部相类。主官由军政委员※清平官、※酋望、大军
明代云南土司名。元为石甸长官司,辖地在保山之南,南接镇康,隶属镇康路。明洪武十七年(1384),更名施甸长官司,改属永昌府。清顺治十六年(1659),并入保山县。近代又从保山县分出,置施甸县。
伊斯兰教宗教管理制度。相传始于南宋或元明。实为唐宋时期管理教务的“筛海”(教长)和管理民事的“嘎锥”(宗教法官)之二掌教制发展而来。在宗教内部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制度。三掌教即:讲解经文和领拜的伊玛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