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傣族

傣族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汉晋时称“滇越”、“”或“擅”、“僚”或“鸠僚”;唐宋时称“金齿”、“黑齿”、“芒蛮”、“白衣”等;元明时“白衣”又写作“百夷”、“白夷”、“伯夷”等,清以后称“摆夷”、“摆衣”。分布地区不同,又有““傣泐”、“傣那”、“傣雅”、“傣绷”等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名为傣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其余散居于云南新平、金平等30余县。人口1025128(1990年)。公元1世纪掸人(傣族先民)首领雍由调先后三次遣使赴洛阳,受东汉朝廷赐予金印紫绶,封“汉大都尉”。唐宋时属南诏、大理国管辖。西双版纳傣族首领叭真于12世纪统一各部,以景洪为中心建立勐泐政权,称“景龙金殿国”,奉中央王朝皇帝为“共主”,其子受封为“九江(澜沧江)王”。德宏地区,在此之前,约10世纪以瑞丽为中心,建立勐卯政权,其后发展为14—16世纪的麓川思氏政权。元朝开始在傣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在西部德宏等地设置金齿宣抚司,在南部西双版纳等地设置彻(车)里军民总管府。明朝进一步建立麓川平缅宣慰司和车里军民宣慰司等大小土职。隆庆四年(1570),车里宣慰使将辖区划为12个征收封建官租、税赋的行政单位——“版纳”(原意为“一千田”),“十二”傣语作“西双”,自是有“十二版纳”,即傣语“西双版纳”之称。清沿明制,但在内地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委派官员统治。民国时期在边疆置县和设治局。历史上曾多次起义反对封建统治,近百年多次反击帝国主义入侵。解放前以种植水稻为主,有比较完整的耕作体系,耕作技术较高,水利灌溉较先进。手工业、商业、畜牧业、家庭副业有所发展。社会经济形态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西双版纳地区保留着比较完整的封建领主经济,在领主制下还存在较完整的农村公社。德宏、孟连、耿马等边疆傣族地区基本属于封建领主经济,但地主经济已有发展,村社制度已经解体。其他如新平、元江等内地各县已逐步发展为封建地主经济。使用傣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有拼音文字,各地不尽相同。现通行西双版纳和德宏两种傣文。用各种傣文保存的文化典籍丰富,有数学、天文、历法、医药等。绘画、建筑别具一格,有多姿多彩的文学艺术、音乐歌舞。孔雀舞名扬中外。家庭婚姻带有明显封建色彩。土司之间实行严格的等级内婚。农民实行父权制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流行招赘习俗。行土葬,僧侣火葬。多信奉小乘佛教,但保留有原始鬼神崇拜残余。边疆地区住“干栏”或竹楼。男子有文身习俗,着无领或大襟小袖短衫,下着长裤,冬天披毛毯,多用白布或青布包头。妇女着窄袖短衣和统裙。主食多糯米,喜酸辣及烘烤水产品,嚼槟榔。解放后,通过一系列社会改革,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逐年有较大发展,社会面貌已发生根本变化。

猜你喜欢

  • 都僚

    参见“僚人”(2454页)。

  • 史兴语

    四川省部分地区自称“史兴”的藏族使用的一种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羌语支。主要分布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水洛河流域及其下游冲天河一带,与普米、纳西、彝族杂居。使用人口2千左右。内部较一致,无方

  • 延庆宫

    契丹王朝所置宫卫名。契丹语称作“窝笃盌斡鲁朵”(“窝笃盌”意为“孳息”,“斡鲁朵”意为“宫”)。为辽兴宗※耶律宗真所置宫卫。宫卫制是契丹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辽史·营卫志》:“辽国之法:天子践位置宫卫

  • 浑州

    唐羁縻州名。故址在今陕西延安北延水旁。唐仪凤(676—679)中,附唐之吐谷浑部落自凉州徙此,因以置州,隶延州节度使。

  • 哈老徒行宫

    成吉思汗行宫之一。名又作哈连徒、虎图泽、哈澧氻海子。设于萨里川(今克鲁伦河上游西)。成吉思汗奥鲁(后方老小营)设此。《元史》谓成吉思汗卒于此。清代该地称噶老台泊、哈老台泊。

  • 达诺

    藏语音译。意为“头人”。旧时四川阿坝藏族地区土司制下的一个社会等级。依管辖百姓多少,分“日用不聋”(大头人)、“十格日尼”(二头人)、“瓢约”(小头人)。彼此无隶属关系,均隶於土司,其升降取决于土司是

  • 黑真

    见“赫哲族”(2422页)。

  • 罗洪点都

    黑彝罗洪家支头人。四川冕宁县人。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经过四川大凉山时,接受红军首长邀请,完成护送红军由冕宁县城至大桥一段任务。以后,又与当地游击队司令黄应龙打鸡喝血酒结盟。5月28日,游击队遭

  • 龙鸠尸卑那

    北魏时焉耆王。※龙熙后裔。恃地多险,常扰北魏遣西域之使臣。太平真君九年(448),遭魏将成周公万度归攻袭,失东界边守左回、尉犁二城,都城员渠(今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西南40里城市附近)被围,遂率四五万人

  • 穆夫提

    阿拉伯语mufti音译。原意为“法官”、“总法官”,其职司是解释伊斯兰教教法,通常称为“伊斯兰教法说明官”。由高级宗教人士专任,故又成为某些高级宗教人士的称号。※叶尔羌汗国有此官职。